1、我司130人马上第二次合同到期,里面还有部分即将满10年,公司想另外成立公司把这批人转过去或让这批人签申请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书。 不知哪种方式更能规避法律风险。 2、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要解除合同比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的补偿分别怎么计算?是不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在未来的用工成本风险高一些?
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看明白了吗? 如果另外成立一家公司,公司当员工都是傻瓜?公司不是找事做? 如果有130人是这种情况,最好委托专业律师重新处理劳动合同。
2011-10-19 09:58:46
1、可以,但员工仍有权要求期满不续签的经济补偿,或者要求将之前工龄计处后一个劳动合同。 2、解除合同还是看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上的依据的,不必赔偿或补偿,除此以外,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问题。
2011-10-19 15: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