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开始是凭法院的证明受理了我的社保投诉,可过了60天的结案日后,才给了我一份告知书,内容就是:你已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告知你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说因单位(属政府机关)发了律师函,会告他们。说法院不受理我的社保投诉应在受理我的投诉时指出来,而不是在调解时,我拿出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社会保障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就是他们所说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的解释也不行,他们要我拿[告知书]去法院告他们。是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保不由法院管。他们咬定社保经过了诉讼程序,我怎样做才能改变他们的说法。我是先复议好还是先诉讼好,法院会受理吗?
你们的社保问题实际上没有经过法院的程序,因为法院没有受理,怎么能算“经过了诉讼程序”呢。劳动部门的说法太牵强了。现在劳动部门属于故意不履行行政行为,社保问题属于行政问题,不是司法问题,这些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劳动部门的这种行为,建议你尽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你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2009-12-17 11:25:56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的情况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种情况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直接起诉即可。诉讼请求应是依法确认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9-12-17 10: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