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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债务方面 ?

咨询者 : fa111753 - 上海     时间 : 2009-12-17 10:39:15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由于各种原因向高利贷借款9万元,1个月后要我偿还15万,我家里的户口本和房产证身份证都被他们扣在那里,我现在不知道有什么办法解决。麻烦你们看有什么解决的 办法?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们的高利借贷行为对你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过4倍的部分你有权拒绝偿还。你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变更贷款的利率。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利率明显偏高,对于你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你可以要求将利息降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你的要求是受法律保护的。

2009-12-17 11:16:44

丁太胜   [天津]    15122563302

您好:依据当前中国法律的规定,高利贷是非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利率不超过四倍且没有记复利的话,借贷行为是合法的,但据您所说,显然属于高利贷。   按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由此可见,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对您较为有利。 此复 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 丁太胜

2009-12-17 11:39:15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高利贷中的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你可以不偿还。 若对方不起诉,你可以自己要求确认变更合同和撤销合同,返还证件。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2009-12-17 1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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