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借贷双方私自约定利率,不向担保人说明。然后借款双方交易钱时故意避开担保人。后来打官司时贷款人不追究借款人的任何责任,只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这符合上面的情形吗?
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当事人作出错误的决定的行为,本案中,借贷双方私自约定利率,不向担保人说明,这个行为属于借贷双故意隐瞒了利率的约定,致使担保人在不知道还有利率的情况下,进行了担保,对担保人构成了欺诈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借贷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情形,担保人有权要求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9-12-17 15:26:21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贷款人如此起诉,就没有了事实基础,有借款人的借款才有了担保人的保证,担保人是从属于借款人的,承担的担保责任也是法院若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是承担连带责任。
2009-12-17 19: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