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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问题?

咨询者 : fa289597 - 江苏     时间 : 2011-10-19 15:41:05    状态 : 已解决



1、我08年购买了合众一份保险,今年生病(心脏)提出理赔,因留下证明材料不全,合众回答不能理赔,我就算了。但是合众提出终止合同,理由是购买保险前未如实告状之身体情况,而事实上购买时是合众举行餐宴在保险人员劝说下买的,由保险人员填写、也未问我身体情况,我签了名(另一份是我老婆的,也叫我代替签了名)。不能讲是隐瞒事实。2、根据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请问如何办?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是的,因已过2年,保险公司应予以理由,如有争议的,你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赔偿。

2011-10-19 15:46:28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   

诉讼解决

2011-10-19 15:44:39

陈平凡   [湖南]    13397516088

由于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2011-10-19 16:29:29

刘建平   [江苏]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2011-10-19 17:29:09

  []   

没有超过两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应从新保险法生效之日起起算。本案关键是认定你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要详细了解你的投保过程,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本专业保险律师或访问江苏专业保险律师网。

2011-10-20 10: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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