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在2006年已交给购买方,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出卖方向买受人交付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系伪造他人企业印章、伪造他人签名、伪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骗取工程监理机关备案。经买受人举报公安机关,查清上述事实。工程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工程竣工备案。现涉案房屋能否视为已交付给买受人?法律依据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房屋的交付时间应该按照你们的约定办理,即在房屋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该房已经在06年验收,至今买方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话,视为验收合格,应该视为房屋已经交付给买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009-12-17 16: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