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的电瓶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意外,髁骨骨折,诊疗休息了90多天。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意见是对半责任。我们各自分摊对方修车费用的一半。请问机动车驾驶员一方的保险公司给出的误工费,应该以什么作为标准?我主张按照车祸前我爱人的前三个月工资的平均值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请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您爱人的误工收入,这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误工收入的法律依据。
2009-12-17 21:22:13
你好: 误工费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按照受伤人员的工资收入计算。 平均工资,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按照车祸前你爱人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009-12-17 21: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