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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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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社的资产?

咨询者 : fa300300 - 上海     时间 : 2011-10-20 16:10:34    状态 : 已解决



1、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股份社的几百平方土地转让给个人,转让协议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现该土地已办妥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请问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该土地使用权? 2、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与租赁方签订永久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 3、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签订70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 4、 经过股东代表同意,将股份社土地租出,签订30年期的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 股份社一土地在本年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拍卖出让,在拍卖成交后,把该地块除路计算,并按除路后的面积支付款项,致使股份社蒙受经济损失,请问拍卖的土地应该除路吗?有没有这样的先例?这样做合不合法? 请律师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2、3:所得收入归社里,给股份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由社长赔偿。 4、合法有效。 5、路也应包括在其中,应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

2011-10-20 16:25:45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谢友林   [广东]    400-817-8888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问题三看租赁类型,是否合法,不合法就不具有效力。

2011-10-20 16: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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