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我进入北京某展览公司作设计,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要有3个月试用期.11月初,我告知部门主管(设计总监)要求离职,未果.12月3号要求离职,总监同意.并且给我说工资和报销款会打入我工资卡,12月18号公司财务告诉我,11月份工资一分钱不给我,原因是我没给老板提前说离职,属于突然离职.11月份没有工资. 并且,这3个月,公司没有给我上社保,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在你进入公司后就应该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与你订立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存在未与你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单位无权扣押你11月份的工资。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你在离职时可以再要求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9-12-18 14: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