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0年将一笔闲置资金500万借给供应商乙公,鉴于两者长期合作关系,甲决定不收利息,只是到期收回本金。工商银行认为:甲虽然对乙免息,但不应逃避有关税金的计算与上缴,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缴纳营业税,谈谈看法。
看成应收账款,涉及所得税
2011-10-20 1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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