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因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愿将双方共同住房,归男方所有,离婚九个月后,男方再婚,孩子生母向男方提出,以后这个房屋归孩子所有,并要求男方进行公证,男方不同意,请问女方的要求合理吗?女方应该怎么办?若孩子不愿跟父亲,要求跟母亲,女方能要回住房吗?如果要不回,财产能否重新分割?为什么?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协议离婚时的协议书所约定的事项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其有欺诈、胁迫情形,在一年内予以撤销,否则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若女方有充分证据满足上述条件,可通过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应的条款;孩子抚养权的变更,亦可通过诉讼得以解决,但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孩子同男方抚养不利于其成长,孩子的个人意见也会有一定的作用,但房子与孩子的抚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起解决;财产重新分割也是同样的道理,协议已生效,想撤销1、一年内,2有足够的证据(较难)!
2009-12-18 20:16:45
1.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如果双方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女方在一年内可以主张撤销原协议,重新分割财产。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女方可以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要求撤销原协议,因为房屋完全归属于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若孩子不愿跟父亲,要求跟母亲,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关于能否要回住房,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须符合上述条件方可。
2009-12-18 21: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