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和母亲结婚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且有一女,但后面已离婚,那女孩跟着母亲。后来父亲和母亲结婚有我和弟弟。但在我6岁弟弟3岁的时候父亲就得了半身废,日常生活都无法照顾,生病至父亲去世的7年里一直都是母亲和我弟弟在照顾,父亲的前妻和她女儿从没过问,父亲死后,他那女儿也没去祭奠过。但现在那女儿又来和我们争房子。律师,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那女儿还有继承父亲房子的资格吗?
1、有继承权,依据即《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2、你们可以多分依据即《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2011-10-22 13: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