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几年前不生产产品了。现在甲和乙公司签订协议,乙公司同意甲使用乙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于是甲个人出资办了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 甲公司没有经过乙公司同意,自己决定使用由产品商标名称的拼音和产品类别的英文名称组成的网址。甲公司这样是否可以?
甲由于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以个人身份和乙公司签订协议,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所以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样做事违法的。 因为法定代表人从根本上说属于公司的代理人,甲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不能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即乙公司利益的行为,现在甲让自己成立的公司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品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009-12-19 21:01:53
甲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做出损害乙公司的行为,现在甲成立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的产品商标名称是损害乙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2009-12-19 22: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