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配偶1988年去世,1989年再婚,婚前有福利房一套,2000年房改拥有房屋产权证。 2、男方配偶去世前子女都已结婚。 3、现在一个儿子提出要分去世母亲的遗产(房子)。 4、男方配偶去世时此房(单位福利房)是个人遗产吗?能按遗产分配吗? 5、去世20年了,继承的时间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遗产是指死者去世时留下的财产,其母亲去世时,该房屋还属于福利房,福利房属于公房,而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这个儿子要求继承该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由于该房屋是在男方和再婚的配偶结婚后取得的产权,故依法属于男方和再婚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其母去世20年了,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诉讼时效,不能再主张权利了,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09-12-19 21:12:19
男方配偶去世时此房(单位福利房)不属于个人遗产,因为属于公房不属于个人财产,也就不能按遗产分配。该房产于再婚后取得房产证,应该属于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
2009-12-19 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