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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辞职却怕被扣工资?

咨询者 : fa111956 - 江西     时间 : 2009-12-20 19:27:17    状态 : 已解决



今年9月份我和朋友进了一个厂, 当时厂里让签一份合同, 说没做满6个月就要扣工资. 还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书. 进厂的时候还要交10块钱作为工鞋的租用.说如果没做满三天就走了的话.这10块钱就作为培训费. 现在因为朋友不是本地人. 所以打算早点回家过年. 所以想在这个月25号递辞职书. 想在1月25号离厂. 但是怕他不给结工资. 又或者扣我们的工资. 请问一下他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的?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于伏海   [北京]   

你好,如果过了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办理时,单位要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克扣。 租鞋让你们交钱是违法的,单位必须全额退回。 另外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们上保险、拖欠工资等,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必须给与赔偿。

2009-12-20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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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做法不合法,建议带着合同当面咨询律师为宜!

2009-12-20 20:12:4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单位要求做满6个月否则就要扣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扣留你们押金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单位的上述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押金。同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拖欠你们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009-12-20 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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