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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拿家产的多尽赡养义务的法律条款吗??

咨询者 : fa111967 - 上海     时间 : 2009-12-20 23:12:26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您好!有一老太太今年87岁,退休没文化,有多个子女.60岁时去帮一女儿带孩子,户口迁入该女儿家中以便分房子,老太太曾有两套房子,给了另一儿一女.现老太太需人照顾了,迁户口的女儿不让老太太长住她家中,要老太太到别的子女家居住;而这对拿房子的儿女也不愿老太太长住他们家中,要老太太平均到每个子女家轮流住三个月,要每家每月平均出钱补贴到老太太所到之家.没拿房子的子女有的在很远的外地,需乘飞机或坐几天火车,有的自己都住在子女家带孙子,出点钱都没意见,就是接纳老太太住有困难.老太太轮了几家已是身心疲惫,痛苦万分,一种到处流浪无家可归的感觉整日惶恐不安.拿房子的儿女说:法律没有规定拿房子的多尽赡养义务的条款;房子当年老太太给时没提条件,也没签生养死葬的协议,属无条件赠送,所以不愿多尽义务让老太太与他们长住.请问拿家产的能多尽赡养义务,有法律依据吗?

  另外 8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拿家产的多尽赡养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分家产的子女理应多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现在老太太住的地方距离这个多分家产的子女比其他子女要近,所以由这个子女赡养老人比较合适,由其他子女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这样做比较公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009-12-20 23:38:52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已经拿到房产的子女理应多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2009-12-21 08: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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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次,《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09-12-21 1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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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最好请组织出面做个协议赡养,不吃呢个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来处理赡养事宜。否则折腾不断,难以解决问题。具体情况不详,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为宜!

2009-12-21 11:18:25

范嬛菁   [上海]    13901616841

如果接受房产赠与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考虑起诉撤销赠与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2009-12-21 1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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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的话联系

2009-12-21 11:53:09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每个子女都有赡养义务,与分财产无关。

2009-12-22 17: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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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存在且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的这项权利是绝对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物质上的供给,精神情感的慰藉,日常生活起居中的照顾。如果子女不自觉履行上述三项赡养义务,父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认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判令其子女履行上述赡养义务。 2、居住权是老年人在住房问题上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老年人的房屋,更不得剥夺老年人对房屋的居住权。 具体来说,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依法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本案中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之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老人依然享有其两套房屋的居住权。

2009-12-23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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