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有一套房产于2009年7月1日租给乙方,当时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可是乙方只付给我半年租金。现在半年租期已到,由于特殊情况,我急需卖房,所以想终止合同,但乙方不答应。我打算退还乙方暖气费及物业费等杂费,另外最多赔偿1个月租金,可是乙方要求退回全部费用。我想请问:如果我向法院提出诉讼终止合同,最终结果会是怎样?我是否违约?如果违约我应该给乙方多少赔偿?乙方要求是否合理? 谢谢。
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后不能随便毁约。法院很难支持你。但如果你确实是急需用钱,理由非常充分,法院有可能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但你必须有很充分的理由。至于你赔偿对方多少钱,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对方的损失情况确定。 另外,如果买房人允许的话,你卖房不一定非要解除租房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2009-12-21 09:59:40
买卖不破租赁,在出租期间,房屋出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你现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对方损失。
2009-12-21 15:31:58
1.这种情况属于你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你需赔偿对方因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是你没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不需赔偿损失。 2.由于《合同法》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你出卖了房屋,你们原来的合同依然对新房东生效,所以你们不必重新签订合同。
2009-12-21 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