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 误饮包工头用绿茶瓶中放的工业稀料致死,包工头无能力赔偿,能否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哥的情况应是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12-21 22:17:10
你哥哥和施工单位属于雇佣劳动关系,你哥哥在工作中死亡,应该由施工单位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哥哥和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工头将工业稀料放在绿茶瓶里,很容易让人误当绿茶饮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包工头的这种行为,应该由施工单位来承担,因为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存在承包关系,所以对于你哥哥的死亡,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009-12-21 22: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