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3月4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打仲裁一审二审。一审继续履行2008年2月2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跟我续订劳动合同到3期结束。从2009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没续订。 我从2005年11月进入公司的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原劳动合同已到期,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根本就无履行的实际意义;你现在已经历法院一审二审,估计自2009年3月4日纠纷发生后,就没再该公司工作吧,因此你只能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还有其他的公司因违法应支付的款项,公司是用工主体,就是不同你签合同了,或解除合同,强行履行根本就不现实也不具有操作性。你叙述情况较简略,这些问题都是矛盾的!
2009-12-22 13:30:46
1.如果你自2009年3月1日到12月31日到公司实际工作了,就视为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了,公司没有签订这段时间的劳动合同,你就依法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了,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如果2009年3月1日到12月31日这段时间你没有在公司上班,你只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009-12-22 13: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