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购买二手住房,为资金周转,申请贷款金额高于房屋实际交易金额5万元,中介参与情况下约定贷款审批后还款为2010年11月,银行审批通过,由于银行贷款政策收紧,直至2011年3月放款,所有首付和贷出款项银行交给售房人,售房人以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为由拒绝偿还贷出的高于房款的5万元。售房人当时给购房人手写欠条一份。该去售房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谢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法院管辖; 具体要看购房合同中如何约定争议管辖权,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售房人住所地和房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2011-10-25 18: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