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是,我父亲自2009年发生工亡,已经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至今未判,现在新劳动法的出现,能不能要求按照新的劳动法赔偿呢?
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因为该条例仅是修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应该按你说的“按照新的劳动法赔偿”。
2011-10-25 21: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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