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因车祸身亡,她是教师城镇居民。本人农村户口,但已在城市工作多年,有稳定收入,有单位、社保证明。其孩子随本人农村户口,但有城市居住地当地派出所证明出生至今在城市居住。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费为农村标准,法院解释:孩子未满18岁,只能跟孩子户口为准,其他一切证明都无效。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条例反驳?
不合理,上诉。
2011-10-26 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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