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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咨询者 : sungey - 上海     时间 : 2009-12-23 20:03:51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我小孩于07年9月进入一所职校读书,今年5月学校安排他们进入一家汽车维修厂实习,夏天38度的高温,车间内温度高达45度以上,他们做着和工人们同样繁重的工作,却连一分钱的高温费都没有,每天还要超时加班,据说下星期开始只能休息一天,而每个月只有300元的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谢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孩子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单位应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为你的孩子支付高温津贴,而工资只有300元,是严重侵犯劳动权益的问题。可以依法要求支付高温津贴、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 1.《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09-12-23 20:13:39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的孩子现在是在读期间,学校安排实习,应与单位签有实习协议,以保证孩子实习的权利义务,此种情况,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主动找学校反映,要求学校出具实习协议,以确定学校与维修厂的责任。 实习本身是一种实践学习,实习单位应提供学习的条件,不能等同于与其建议劳动关系的工人,主要是提供操作技能方面的实践,在实习生完成一定量的工作后,应支付适当的报酬,但不能作为廉价劳动力现工人一样使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应符合实习协议的权利义务约定。维修厂的工作条件作为在其中工作实习的劳动者都应享受高温津贴,对于实习生理论上是不应安排加班的,因为其都是未成年人。

2009-12-23 2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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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孩子在职业学校,是特殊情况。要看是否在正常的上学时间,如果不是则违反相关法律。你所说的情况校方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2009-12-23 20:51:11

任济舟   [上海]    15316556340

如果超过16周岁,可以,但是可以要求加班费。

2009-12-23 21:32:22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孩子是到工厂实习,本身是来锻炼学习的,其权利和义务当然不能与其他职工相提并论。 但基本的劳动保障、人身安全应受予以提供和保护。 可以与学校交涉。

2009-12-24 1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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