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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

咨询者 : fa112149 - 广东     时间 : 2009-12-23 22:33:54    状态 : 已解决



女儿23岁公出,海口市户口,在雷州车祸死亡,应怎样赔偿。谢谢

  另外 9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继续解答:你女儿公出时发生车祸,构成工亡,应有以下待遇:一、葬费:按2008年度海口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08年度海口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有父母两个被抚养人)、应为56个月:三、直系亲属抚恤金:父母每人每月按死者生前工资额30%比例计付, 父母亲计算至80岁。 另仍可向肇事方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相应的权利,上一个咨询已解答,不再赘述。此双重赔偿并不是完全的双倍,部分重复事项是不能重复赔偿或享受的,建议可聘请当地的律师协助办理为宜。

2009-12-23 22:52:1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本案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亡,可以同时要求上述两项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一)死亡赔偿金10997X20年=219940元. (二)丧葬费19358元(海南省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9元. (三)父亲的抚养费8293元X20年=165860元. 母亲的抚养费8293元X20年=165860元.(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 (四)精神赔偿金10万元.(因为死者是您唯一的子女) 以上总计661339元. 2.工亡赔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述,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父母的抚恤金按照生前工资每人每月30%发放,直到父母去世时为止。由于有两位老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9-12-23 23:10:59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的同时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9-12-23 2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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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冯计明律师回复: 追究交通事故肇事者责任,如果你女儿是公务员可以申请伤残抚恤待遇,如果你女儿是企业职工,可以主张工伤待遇

2009-12-24 07:29:37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查明各项补偿款项。

2009-12-24 1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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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翟绪微律师补充: 除楼上律师对工伤赔偿部分的解答外,对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部分, 应在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具体赔偿事项有: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09-2010年度受诉法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所以应按12608 元/年×20年) 5、交通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有) 7、营养费(如有) 8、丧葬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父母还有其它子女,不仅仅有这一个女儿的话,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除以相应的份额,如共有两个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则除以2) 10、精神损失 如户口所在地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标准,可适用原告户口所在地标准。

2009-12-24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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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

2009-12-24 1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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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同时提出以下两项赔偿 1、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等)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的请求。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支付工亡待遇。 二、提出赔偿请求前,你要准备好证据材料(这一点要记住)。 祝你尽快获得赔偿款。

2009-12-26 01:17:22

王千飞   [广东]    13544383588

已回复至邮箱,请查收。

2009-12-30 0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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