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认识了一个女人,他们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关系,但那个女人一直纠缠要他离婚,并找到了我的电话号码,打骚扰电话,还扬言要杀了我,甚至找了人威胁我老公现场打电话给我要求离婚。我想咨询如何保护我的权益,并如何解决要好点。
你老公对于这个女人没有任何过错,她的行为属于破坏你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你们正常生活的权利,也对你和你老公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她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方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你和你老公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如其再有类似行为,请尽快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12-24 1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