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1991年分配到湖北某国企参加工作,2003年调动到广东某军工国企,同时办理了社保和户口转移。现王先生工资表工龄工资为17年,但现单位称如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只从2003年开始计算。请问王先生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究竟应 如何计算?谢谢!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王先生调动前的工作年限是应该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2009-12-24 15: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