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我们公司应该在12月15号发放11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有注明),可一直到今天(12月25号),请问这算拖欠工资么,我能否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层咨询过劳动监察大队,但是那个人员态度也不怎么样,只说了拖欠一个月就算拖欠工资,那这一个月是到12月31号截止还是说按照合同12月15号开始算,到1月15号才算拖欠一个月呢? 另外我要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比如他几天内又开始发放工资了,那我还能解除么,还能拿到补偿么? 请给予帮助,谢谢
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拖欠工资,拖欠一天也属于拖欠工资。如果你想离职的话,这一个月的工资应该在12月31日前支付给你。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你要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几天内又开始发放工资,这种行为也不能免除公司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应该依法支付拖欠你的工资以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你还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3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09-12-25 12:57:57
到1月15日才算拖欠一个月,工资应该支付到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日期止。构成拖欠工资后,你可以得到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不在经济补偿金内。
2009-12-26 22:22:06
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09-12-27 17: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