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想咨询,人事部说公司没有这个规定,请问这个《办法》已经失效了吗?有无规定公司要强制执行的? 现在怀孕已7个多月,根据《办法》规定可以工间休息一个小时的。
该实施办法没有失效。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 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 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 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建议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1-10-27 12: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