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与前夫离婚的时候分得一套房子(房子产权名是前夫的父亲名字),她们本来有一新建的租人房(房子产权名是我妻子的名字),离婚时男方要求要我妻子名下的那套新建的房子,把他父亲名下的那套房子分给我妻子。因为当时建那套新房时是要他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去银行抵压贷款的(房产证抵压给银行了),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就没有得把这两套房子的名字过户到各自的名下了。我妻子生下孩子后因病过世,我去找她前夫要求他把那房子卖掉所得的钱分给我小孩一半(因为他们也有一孩子归她前夫),他说没钱给我,我也没权力去卖那房子。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呢?这套房产除了两个孩子有份我应该有份吗?
1、离婚时分得的房屋是你妻子前公公的房屋,由于夫妻离婚只能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公婆的财产,因此,如她前公婆不同意的,你妻子得不到该套房屋。 2、但你妻子有权要求分你妻子名下的房屋。不能协商的,你妻子有权起诉分割。 3、你妻子分得的房屋份额属于她个人婚前财产,是否有你和两个孩子的份,由你妻子决定。
2011-10-27 13: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