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大家好,一个朋友开了个公司要求我入股,我于08年6月份银行汇款给他10万,(有银行汇款单),但是并没有给我签定任何书面的东西,且在当地工商部门的股东名单上也没有我,只是每次开股东会的时候我出席,08年底,公司解散,要我承担一定的亏损,我也同意了,按照财务提供的金额,需给我归还8万5千余元,在给了7万元以后,公司最大的股东一直以种种理由不归还剩下的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以前的入股行为没有经过《公司法》规定的合法手续,入股应该在企业的工商登记上有备案,所以你不是法律上的股东,你投入的十万元等于公司向你借的款,你由于不是公司的股东,你就没有义务承担公司的亏损,现在公司欠你十万元债务,你可以起诉要回。由于你对法律认识的错误,致使你归还了公司7万元,这些钱你是无义务给公司的,公司属于不当得利,你可以要求依法返还你的7万元钱。
2009-12-26 14:51:08
你的情况符合隐名股东的情况。 如果你在上海地区,上海高院关于隐名股东的认定是有意见的,所以你可以以你为原告,以大股东和公司为被告,要求他们归还你余下的15000元款。
2010-01-05 15: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