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这样的情况,今天8月份,男的以公司财务出了状况,税务局在查他公司的帐,他要请有关人员吃饭,消费,等一些理由,先后在我这里借去一千两千一万不等,共计29000,直到9.18日在我的要求下写了一张借条,里面只表明共计借款29000,于2009.12月底还清。但是这是一个骗子,从2002年就开始行骗,已经骗过无数人,我现在也联系到好几个被他骗的。现在人也找不到他,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他这样是不是构成诈骗?
这个人以借款为名进行诈骗钱财,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定。 根据上述情况,你应该尽快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12-26 1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