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92年我以居民身份买了一套平方 2010年面临拆迁,以前的房主找我要30%拆迁费 合法吗? 我们以前签订了买卖协议 请问我应不应该给他30% 怎样避免他的做法。 我现在有 房产卖契 内容是:立卖契人(原房主)今将所有下列房产(****)卖与(我的名),议定卖价(*****),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章大兴县房地产管理局) 订立卖契为凭。 现在手里还有 个人建房许可证 我的名 宅基地使用证 户主我的名 在2004年 我们家的户口所在地都改为以上所买房产地址 交易达17年
你们原来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你虽然属于居民,但是现在该房屋的建房许可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是你的名字,视为政府认可了你的买房行为,你是唯一合法的产权人,以前的房主你我要30%拆迁费,这是违法的,他向你索要这些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拆迁单位只对你(房屋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原房主不是被拆迁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另外你们家人的户口也在该房屋所在地,符合拆迁补偿的全部条件。你和原房主交易已经长达17年,对房屋产权情况其从未提出异议,视为原房主对你们产权人地位的认可。你获得全部拆迁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2009-12-27 1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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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7 17: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