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在今年的前几天时间县委开了个常委会否定了我们2008年从企事业单位进入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而且还否定了当时和我们签定的合同,现在还下了文件,说从2008年元月进入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在编人员,不再参加2008以前进入行政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调整,2008年元月以后进入的工资调整为1200元每月,有工龄的按每年20元计算.因为我们以前是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勤人员,而且我们从企事业单位到行政单位是人事部门下了聘用文件的,临聘人员需要人事部门下文吗?而现在下的这个文件把我们否定了,改为临聘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的就去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愿意回单位的又不愿意办理手续的后果自负.我想咨询一下,它们象现在这种做办是否违反合同法,我们还有机会成为正试的工勤人员吗?而且当时进入的时候我们是考了试的!
你属于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单位这样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9-12-27 2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