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麻烦您一点时间。 今天下班的时候,我骑电动车载着同事在自行车道右侧上正常行驶(由南向北速度也不快),在过公共汽车站牌时,我右侧马路上有个18岁左右的学生和朋友一边聊天,一边很快的冲向站牌,我由于躲闪她,自己和同事都摔在地上,电动车也坏了,那个小女孩腿说是骨折了,去医院。医药费花了700。我想请问这个事故的责任是哪方,我要付多少责任,要付多少医药费给她~我有权利让她陪我车吗?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如你所述,在事件中你无责任,责任在对方,因此事件所产生的相应赔付(包括对方的和你方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2009-12-28 07:16:28
那个18岁左右的学生和朋友一边聊天,一边很快的冲向站牌,这种行为是危险的,也是违法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对方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你承担30%、对方承担70%为宜。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你车辆的损失。
2009-12-28 20: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