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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

咨询者 : fa112365 - 河北     时间 : 2009-12-28 07:29:31    状态 : 已解决



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我四万元,到还款日期后,说没钱。又过了四个月还是不还。我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我不知道对方的财产情况,法院能受理吗?如果这次强制执行的钱数不够,还能再次申请吗?要再过多长时间能再次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般多久能有结果?对方应支付我多少利息?执行费用是由我先垫付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是申请人的义务,法院主动调查的可能性不大;申请执行期间并不是执行一次行动就结案了,以执行完毕或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为完结,因此,在一个法院申请一次就可以;执行立案后六个月因结案,超过此期限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由其执行或由上一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负责该案的执行;利息在申请执行时要一并申请或根据判决书确定;执行费不用垫付,该费用由执行时被执行人支付。

2009-12-28 08:36:45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若查找不到对方的财产,你本人又不能提供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据,相对来说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009-12-28 09: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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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情况电话联系

2009-12-28 11:58:4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受理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如果这次强制执行的钱数不够,你不需再次申请,你随时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对方的财产。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法院的办案时限是六个月,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你不需缴纳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你还有权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09-12-28 2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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