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我单位给了我一个集团购房指标.我和妻子当时用我的名字交了第一期房款4万元.2008年10月单位邦我向银行贷款4万交了第二期房款.2009年6月我和妻子争吵没有经妻同意.私下以3.6万元将购房指标转让他人.同时对方将购房款8万和转让款3.6万全部付我并签订转让合同.现在单位要结帐交房.我妻得知我己将房转让别人.坚决不同意.三方都产生矛盾.只有上法庭才能解决.请问我妻有没有要回房产权力?我该怎么办?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10-31 23:43:17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需提供法律帮助,陈平凡律师团队欢迎您来所来电详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97516088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龙大酒店对面)
2011-11-01 0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