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区法院传一民重字案件证人出庭 ,证人因身体原因未出庭,年底病故。现原告追加证人、证人公司B和证人妻儿( 两地分居、无经济来往)为被告,区法院已受理并下达传票,因如何处理?案件 发生在06年,原告是另一物流公司A司机,与这两家公司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事发 当晚原告让他的徒弟(驾照不够级别)开车,冲上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车内二人 甩到路面上,徒弟被对向车辆撞死,原告受重伤,当地交警认定徒弟负全责。因 肇事车辆找不到,原告先诉物流公司A为被告,证人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赔偿款, 后原告嫌少,今年要按照证人公司B的注册资本赔偿,将其父母的费用都算进去。 事故车是物流公司A在05年通过二手车中介买的,未过户,车籍在中介,车主与中 介签有协议,车主失踪,事故车当场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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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