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的摩托车在我店门口丢失! 我有责任承担相关赔偿吗?
顾客没有向你交纳保管费,你们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你没有看护的义务,你对其车辆的丢失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你们之间不符合上述保管法律关系的规定,故不是保管关系,你没有赔偿义务。
2009-12-28 23:25:20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形成明确的保管关系,包括你店里有明确的车位或有看管人,你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虽未形成明确保管,但因其是你的顾客,你保管的服务具有期待利益,安全保障义务应是你服务的一部分,这就要看你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能证明自己尽到善良管理人职责即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对方先举证证明你的过错)。
2009-12-29 07: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