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有企业上班做营销员,公司没有和我们签订什么合同。只说我们只要帮他们做事,按卖出的数量来算计工钱,自己一个人跑业务,公司叫我们参加活动按个人的奖励算积分,一天0到30的积分,没有底薪。一个月下来我们和他们做了好二十个活动,到月底了,看看我们的工资,有的才得390块钱,有的得了900多块钱,而且每月的公司都到下个月的二十九发,有的时候到每三个的月的月初才发。好可怜!!!不知道我们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
你好,答案是:不仅要签合同,而且还要按规定支付工资。 请参考下面这一个案例。 网友问题: 公司不支付底薪是否合法? 经过三个多月的失业煎熬,阿宇终于找到了一份广告业务员工作。目前刚入职几天,尚未和公司签劳动合同。老板和他有口头约定:业务员没有底薪,但提成很高且不封顶,做得好每月拿上万块都不是问题。刘宇对提成方面还比较满意,但无底薪感觉生活缺乏保障。他想知道,公司这种没底薪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的?这份工作值得做吗? 答: 在现实生活中,像阿宇所说没有底薪的用人单位并不少见,尤其是从事营销(业务员)的岗位。有的根据销售业绩按一定的比例提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有的设立一定的指标额,完成指标才能拿底薪,完不成则没有薪水;也有的规定试用期内没有底薪,试用期满实行底薪加提成制度。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无论何种情形,只要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底薪或者不签劳动合同而口头约定无底薪,均属违法。 因为,劳动是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后,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劳动者可能没有销售业绩,但并非没有付出劳动。况且,销售业绩的好坏,可能与用人单位本身的实力、品牌、竞争能力、产品性能或者服务水平、资源投入等因素有关,并非完全是销售员或者业务员的过错。所以,《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支付底薪,也不能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珠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7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4元。 当然,为了激励劳动者努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及行业特点设计、实施绩效考核制度。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会认为,没有底薪并不是不发薪水,而是体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样,用人单位不仅减少底薪的那部分支出,还可以断其退路,逼迫销售员(业务员)硬着头皮向前冲。再说,绩效考核制度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制度,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有效做法,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不合法。
2009-12-29 17:40:18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都是违法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差额工资。 法律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们每月只有390元的工资肯定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单位赔偿。
2009-12-29 17: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