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月16号提出辞职,应当是要做到10月16号的,但在9月底的时候提出请病假,所以10月1号就没去了,病假条当时没交,是在10月底才补交的。但是北京人事部说病假条是要在24小时内补交才算,所以10月1-15号算旷工,并且没有工资,旷工的钱在9月份的工资里扣. 请问她可以这样做吗?合法吗?
你好!要根据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2011-11-02 11:38:55
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此规定。
2011-11-02 18:57:1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