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余某无驾照驾驶一小型面包车营运,由于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坠入悬崖,造成乘车人员舒某、李某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车辆驾驶员余某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且余某没有遗产。经查;余某驾驶的车辆是余某冒用蒋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的,问:该起事故中,乘车人死亡的责任由谁负担?
你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处理。
2011-11-02 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