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莫**,1989年8月24日生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 女方:成**,1989年5月23日生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于农历2009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办结婚登记,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双方自愿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合同。 二,女方嫁妆洗衣机,电冰箱,电动车自愿抵偿共同债务。 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女方剩余嫁妆全部归男方所有; 四;无共同债权; 五;女方自愿给予男方治疗费10000元; 六;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七;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后悔。 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给予见证。 男方:莫** 女方:成** 2011年4月1日 男方起诉的胜算是否有把握
你好!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是有效协议。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11-11-02 18: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