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劳动合同到期了,已经都超过了一个多月了,公司还没主动找我续签合同, 我就向公司人事询问, 回答“等等再说” 没过几天,部门经理找我谈话“说知道为什么都一个多月了还没签合同吗,是公司领导对你有意见,同事也对你有意见。” 意思就是不和我续签了 第二天我去办离职,人事说没接到通知辞退我,部门经理也不承认了,狡辩说只是找我谈话 (我很生气,我都干了2年多了,一会说不用一会说用的) 说离职还得让我写辞职信,我没写,因为也不是我主动提出不干的 然后我就办理了离职手续 两个月后,我去领单位社保关系,其中没有失业保险领取单, 说我是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取失业金。 现在他不承认是他主动不用我,说我是自己辞职的,我还没证据 请问: 如果我去劳动部门告他, 能行吗 (本人每月都扣失业保险)
如果你已经签过2次(包括2次)劳动合同了,可以要求公司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9-12-30 11: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