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因扫雪问题(邻居家扫雪时把积雪挡在了行走的道路中),我父亲(1946.12.15生)和邻居家老头(1938.3.13生)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我父亲被对方咬伤(法医判定为轻微伤),而对方因咬我父亲手指头致使+2牙齿损伤脱落,+1牙挫伤(经当地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邻居家提起了诉讼,要求我父亲为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和法医鉴定费,共计18647元。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我父亲赔偿原告人民币13052.9元(18647元×70%),余额由原告自负。 2.原告赔偿我父亲医疗费和法医鉴定费总额的30%,即67.74元(225.8元×30%),余额由我父亲自负。 我想咨询一下:① 发生纠纷的主因在邻居家,为什么法院判决的结果明显偏向原告 一方?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牙齿脱落4枚以上才构成十级伤残。为什么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把+2牙齿损伤脱落,+1牙挫伤鉴定为十级伤残?③我父亲这边有没有什么办法了?只能这样接受法庭的判决吗? 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对法律这方面我知道的太少,还请多多指教!谢谢!
你的说法是正确的,发生这次事件的原因在于对方,是因为邻居家扫雪时把积雪挡在了行走的道路中,你父亲的行为属于维权的行为,不是侵权的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责任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十级伤残的规定,对方不构成十级伤残,你们可以上诉,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撤销原判。 你们应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上诉,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诉期,应该到上级法院进行申诉解决。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09-12-30 15:37:49
你好!你父亲应当上诉。上诉理由:邻居的牙齿损伤不是你父亲侵害他造成的,而是邻居自己在伤害你父亲时造成的。你父亲没有侵权行为。
2009-12-30 15: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