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江西的一名商人,在我们本地的一个广场内租赁了一间店铺经营。店铺是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由于设计问题,店铺几年都没卖掉,只是租赁给一些经营户),但现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收回店铺拆掉重建,不做任何赔偿。我们这些经营户都是出了转让费和装修费的,请问您我们有权索赔吗?又应该怎样索赔呢?急!谢谢!
你们经营户都是出了转让费和装修费的,是投入了很多资金的,如果开发公司提前收回房屋,势必给你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其属于违约行为,你们依法可以进行索赔,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公司赔偿你们全部的损失,这是你们的权利。
2009-12-30 21:52:30
该店铺的出租的人随意变更出租合同,将该店铺出租是违约行为,拆迁的主体不应该是出租方。拆迁应该有政府方面的公文,如公告等程序依法进行。具体情况请与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张要武律师,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电话:13097260575
2010-02-10 21: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