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向执行人执行标的时,能不能随便罚款。比如要被告偿还4万元,强制执行时就把被告帐户上的1万元当作罚款,这样可以吗?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在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决定罚款,应当履行制作、送达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并应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复议。所以,法院直接将1万元款项扣作罚款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纠正。
2009-12-31 12:55:15
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在向执行人执行标的时,进行罚款的权利。在强制执行时就把被告帐户上的1万元当作罚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罚款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时依法行使的权利,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权随意进行罚款。 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1万元的罚款,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故而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09-12-31 19:08:55
不能随便罚款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0-01-04 09: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