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法律,陷入绝境、、、法院查封的土地不好买! 我是浙江省江山市善开木业加工厂个私企业叫柳善开,在2000年12月,我从衢州市嘉泰拍卖公司江山市分公司竞拍得座落在江山城北路边工业区内一块占地面积770平方米的土地,这块土地是由衢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我与拍卖公司负责人签订了拍卖合同确认书,还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出具了(2000)衢中法裁81-1号裁定书和法院的3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0年12月30日才付清拍卖价款,我凭着这些材料及时到江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了交付了这770平方米土地的过户付税手续,并办妥了这77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证;但当我到江山市建设局办理建筑相关手续时,在该局设计院碰到了麻烦,原来该土地拍卖前原系王建成私营企业(江山市须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该王以公司名称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金及临时土地使用证,并按江山市建设局规划设计要求建好了770平方米的房屋基础土地。但该王以个人筹办的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江山支行贷款,因无法按时还贷,2000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中国人民银行江山支行提出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查封了该77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于9月10月委托衢州市嘉泰拍卖公司江山市分公司登报公开拍卖,我认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土地,应该没有问题,便积极参与拍卖,如愿得到了这标土地,有了拍卖公司的交易书证、和具有法律效力裁定书,我因为办理有关事项会一帆风顺,谁知,江山市建设局设计院却以我竞拍得这标地块是王建成所属的江山市须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只有502平方米,而另268平方米是所属的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不批给我使用,按理说第一,法院查封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是王建成按规划院要求全部手续已经办理完善并建成房屋基础整体的770平方米建筑土地,中间并无隔开的情况,第二就算是这268平方米土地所属的是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但起先也是从王建成的公司里而分出来的,这268平方米土地也在法院查封拍卖之内,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江山市建设局设计院却成了一纸空文,江山市建设局设计院坚持要我向法院申请补充所属的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的268平方米土地的裁定书,而法院却认为该院已出具了(2000)衢中法执字第81-1号裁定书和(2000)衢中法执3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明确写明查封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是王建成所属公司房屋基础整体的770平方米建筑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而不是502平方米,江山市建设局规划院只有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去办理,无必要再出具相同内容的裁定书,建设局规划院不依法办理责任在建设局,而江山市建设局却认为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封拍卖土地时没有到江山市建设局查清这标的土地的来龙去脉就委托拍卖,责任在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我一直无功的奔波在江山、衢州两市之间,眼看我已办妥的临时土地使用证已快到期,(因按有关规定二年内未按临时土地使用证规定的期限建好房屋,市土管局将无条件收回我的土地),为了减少经济损失,我只好委曲求全,在2002年3月份7日先审批这无异议50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迫切希望各界人事、各级政府领导、各界媒体能关注这件事情,请给予支持和帮助!法律岂能儿戏:一地两判、一女两嫁?法律严肃性何在? 我明明通过拍卖合法途径取得77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但却无法批建本已属于我的这268平方米的土地,无奈之下,2002年12月10日为了行使和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将衢州市嘉泰拍卖公司江山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其因隐瞒该土地有瑕疵,要求给予交付这剩下的260平方米土地,但拍卖公司认为拍卖公司所拍卖的这标土地是受法院委托,辩称自己是受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理应由衢州人民法院交付,后经拍卖公司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沟通,于2003年3月18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江山市建设局设计院要求,给江山市建设局送达了(2000)衢中法执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明确所属的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的268平方米土地也属查封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是王建成房屋基础整体的770平方米建筑土地之内,裁归我所有;我以为通知书送达之日,就是我问题解决之时,谁知当我凭此向江山市建设局设计院要求办理这268平方米土地过户时,该院却要求我向法院申请提供这块770平方米土地的权属界址平面图,而法院则认为,作为执法机关只能依法出具相关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江山市建设局设计院却以你申请不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这块770平方米土地的权属界址平面图,我就不给你办理这268平方米土地过户手续,为此我多次上访衢州中院,得到的结果是:建设局相关人士称原被执行人王建成公司的土地在查封前曾受托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给其征用一块土地,双方有协议在先,因王建成没有帮其去征用土地,只是将自己公司里的土地分划成两张红线图,将另张红线图登记成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的。因此衢州中院就此认为是自己查封失误,把别人的土地也一同裁定给了我;在差不多的同时段在我将江山市规划建设局告上法院要求裁判行政作为,而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又驳回我诉讼请求,2008年3月18日,我上诉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衢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块268平方米土地及地建筑物之前已经由江山市须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双方负责人因土地使用权争议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最后裁定给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故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称:此块土地已被江山市市政府应邀江山市国土局的邀请,将该土地以江山市市政府【2007】(64)号文件确认给了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己被浙江省高院维持;也由此驳回了我上诉、再审,申诉又被省高院而维持,因此不能支持我的请求。 土地价涨价了法院也变卦了,法官耍无赖、土地没了、钱也别想退了 期间让人遗憾的是,对于整件事情责任重大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因此而感到自己严重的不负责任,也没有一点愧疚感和提出给予行政补偿,很显然这块土地是涉及到从查封到拍卖裁定都是由衢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手裁定,如果錯了那也是法院査封搞錯,我出钱买这块已经规划好批建好的77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没有錯,如果其中有268平方米是属于江山市朝峰建材有限公司的,那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其裁定给朝峰公司理应考虑到我买受人这部分的损失啊,而其并没有主动提出过,更让人无法接受的事情是,在2007年11月1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00)衢中法执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又改正为将被执人江山市须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座落在江山市环城北路须江镇开发区工业用地77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归买受人所有,否认了在2000年买给裁定给我的是建筑占地面积而是用地面积,轻描淡写的说是以前写给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是笔误,现在可以重新调整正确将买受人当作傻瓜来看待,并称其土地已经涨价10倍多了,认为我花这么少的钱买这块土地现在已经很合算劝我放弃不要再花精力在这上面没有用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和执行庭相关法官这么不负责任和没有办案原则,让我实在无奈只好再次行政诉讼,诉求法院撤销江山市市政府【2007】(64)号文件,但一审和二审都驳回了我的请求,二审法院称其土地在上一个案子中已经被省高院维持,他们也没有办法,除非你能将上一个案子使省高院撤销掉,那么我们再撤销判定给你,而省高院并不赞同这种做法,意见认为此事从查封到裁定及相连的一系列行政案子都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裁定,理应还是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撤销,对此我无奈的奔波、上访、、、、、、但每次都是由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不负责任,将错就错到底掩盖自己的办案过失,而且还适得其反反过来误导我买受人自己对事实的认定理解错了,致使此事一直得不到结果。对于衢州市相关法官的这种出尔反尔、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改来改去却称成是笔误,其实是推卸自己的责任视别人的正当利益为儿戏啊?!在他们的眼里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法律岂能儿戏:一地两判一女两嫁?法律严肃性何在?人命关天没人管?天下百姓真该死。 11年来为这事我东奔西忙,受其影响我办在湖南省安化县的木业加工厂因无法分身去管理已倒闭,我的经济、精力、各方面损失都很惨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联系电话:13906701152、电话:0570-4117552 联系信箱:8723063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