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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同学课间玩闹,学生在校受伤谁负责?

咨询者 : fa112616 - 山东     时间 : 2009-12-31 17:18:19    状态 : 已解决



课间因两位要好的同学在去厕所期间追逐着玩,一同学不慎摔倒导致腿折。请问,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另外 8 位律师回答

周光成   [江苏]    13064938045

如果受伤不是因为同学的推、拉、搡等行为造成的,该事故就应当由受伤者自己负责。

2009-12-31 17:31:16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若伤者是未满十周岁的孩子,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无责任;但若已满,只有能证明同学有过错,才能向同学主张赔偿,或证明学校有过错,才能向学校主张赔偿。

2009-12-31 18:18:0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受伤的孩子是因为不小心、没有注意安全发生了事故,有一定的过错,另外一名孩子在追逐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孩子有监护的义务,没有履行好该项义务致使发生了伤害事件,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承担50%为宜,2个孩子个子承担25%为宜。 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9-12-31 18:58:25

赵星辉   [广东]    13727006216

这样的话,学校的责任应该是比较轻的,因不是打闹,是他们自己不小心摔倒,但学校老师对追逐一般是要制止的,没制止的话,学校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同学,则从公平责任方面考虑,也要承担一点责任。

2009-12-31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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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09-12-31 20:27:00

马明刚   [黑龙江]    15604598000

学生家长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9-12-31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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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方三个:伤者、另一个同学、学校 2、如果孩子未成年,学校负一定责任,另一个孩子有过错也要承担部门责任,伤者也有责任

2010-01-02 0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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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010-01-03 22: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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