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因两位要好的同学在去厕所期间追逐着玩,一同学不慎摔倒导致腿折。请问,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若伤者是未满十周岁的孩子,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无责任;但若已满,只有能证明同学有过错,才能向同学主张赔偿,或证明学校有过错,才能向学校主张赔偿。
2009-12-31 18:18:05
受伤的孩子是因为不小心、没有注意安全发生了事故,有一定的过错,另外一名孩子在追逐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孩子有监护的义务,没有履行好该项义务致使发生了伤害事件,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承担50%为宜,2个孩子个子承担25%为宜。 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9-12-31 18:58:25
这样的话,学校的责任应该是比较轻的,因不是打闹,是他们自己不小心摔倒,但学校老师对追逐一般是要制止的,没制止的话,学校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同学,则从公平责任方面考虑,也要承担一点责任。
2009-12-31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