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板厂法律咨询 某预制板厂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预制板的有限公司(对方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体现不出一点我的信息,而且营业执照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合伙企业),预制板厂建立初期我和对方共同出资建设厂房(我投资50万,对方投资150万,出资方式以各自购买生产设备,然后放到预制板厂进行生产),双方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无合伙协议,我只有一张对方给我清算后的单据“今收到***(即本人)单据50万元,用于*******预制板厂生产,签字:***(对方)”),在生产期因为收营业款的问题发生矛盾(刚开始对方负责收货款,我担任发货员(对方没有给我劳动合同书),我和对方都在发货单上签字,由于沟通不善,后期我误解对方将货款独吞(其实他支付了工人工资),故我抢着收钱,我在收款栏一栏签字,故对方只能在发货栏一栏签字),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在对方坚持认为此设备款不是合伙款,而是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无再合伙办厂的意愿,都想将对方的资金退还,并自己单干,在无奈之下,由于对方是法定代表人,故他决定于今年6月底将预制板厂停产了,但是预制板厂库存有将近60万元左右的预制板,我于7月至今将预制板全部卖完,并强行未让对方的相关人员签字。 1)问该企业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人合伙企业 ?我的货款能否认定为投资款或合伙款,还是对方向我的借款呢? 2)现在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未果,双方决定要分手,我方可否凭借初期的50万投资抢夺企业的独立经营权。而我方该如何稳固自己的权力并排除对方进行独立经营? 3)由于我方没有让对方在库存的预制板发货清单上签字(我方私自出售预制板60万),对方将我已经告上法庭,说我已经对M预制板厂构成了职务侵犯,我在怎么应辩呢? 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