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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在学校上课的以外?

咨询者 : fa112650 - 上海     时间 : 2010-01-01 18:13:39    状态 : 已解决



我的小孩十二岁,上六年级,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与同班同学踢足球时,受到大一年级同学的猛踢攻击,致使小腿双骨折.不能行走.我要咨询的问题以下; 1 关于小孩受伤的责任在于谁.有谁来负责? 2 小孩在看病时所用的医疗费,交通费及在家调养的营养费? 3 小孩从医院回家后在家有父母照顾,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问题? 发生地是上海市嘉定区,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1、伤人者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应负责赔偿,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 2、看病时所用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由对方承担,在家调养的营养费应自负。 3、应主张的费用不包括护理费,护理期限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时医生在医嘱中建议孩子休养的期限都是合理的护理期,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即为护理费

2010-01-01 18:33:42

仲玉华   [黑龙江]    15146366977

你好!致小孩子受伤的那个孩子的家长和学校都有赔偿责任。小孩因受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家长护理孩子时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那个孩子的家长和学校都应当赔偿,另外,如果孩子的伤,通过鉴定达到伤残等级,还应赔偿伤残赔偿金。

2010-01-01 23:07:00

郭建华   [河南]    13781359557

学生和学校都有责任。学生的责任由其家长承担。

2010-01-02 10:00:5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小孩的损失由那名侵权的同学和学校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10-01-02 11:11:30

马明刚   [黑龙江]    15604598000

你好!致小孩子受伤的那个孩子的家长和学校都有赔偿责任。小孩因受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家长护理孩子时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那个孩子的家长和学校都应当赔偿,另外,如果孩子的伤,通过鉴定达到伤残等级,还应赔偿伤残赔偿金。

2010-01-02 21:24:30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1、 由学校和对方孩子家长; 2、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 可委托律师处理。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2010-01-05 16: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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